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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简讯2025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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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两条内容修改

2024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后的法规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修改的行政法规涉及4部医药领域的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前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修改后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条件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前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修改后第十二条:“对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药监局公告 解郁安神胶囊和解郁安神颗粒转换为非处方药

2025年1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解郁安神胶囊和解郁安神颗粒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5年第3号)。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解郁安神胶囊和解郁安神颗粒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5年9月3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双跨品种的处方药说明书可继续使用。

附件 1

附件 2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一、解郁安神胶囊 

解郁安神胶囊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解郁安神胶囊 

汉语拼音: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舒肝解郁,安神定志。用于情志不畅,肝郁气滞等精神刺激所致的心烦、焦虑、失眠、健忘,更年期症候群。 

[规格]每粒装0.3克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4粒,一日2次。 

[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口苦、咽干、腹痛、腹泻、腹胀、便秘、腹部不适、头晕、头痛、嗜睡、皮疹、瘙痒、潮红、胸部不适、心悸、过敏反应等。 

[禁忌] 

1.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少吃生冷及油腻难消化的食品。 

2.服药期间要保持情绪乐观,切忌生气恼怒。 

3.火郁证者不适用,主要表现为口苦咽干、面色红赤、心中烦热、胁胀不眠、大便秘结。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本品不宜长期服用,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 

7.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名 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如有问题可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系 

 

二、解郁安神颗粒 

解郁安神颗粒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解郁安神颗粒 

汉语拼音: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舒肝解郁,安神定志。用于情志不畅,肝郁气滞等精神刺激所致的心烦,焦虑、失眠、健忘、更年期症候群。 

[规格]每袋装3克(无蔗糖型) 

[用法用量]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2次。 

[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口苦、咽干、腹痛、腹泻、腹胀、便秘、腹部不适、头晕、头痛、嗜睡、皮疹、瘙痒、潮红、胸部不适、心悸、过敏反应等。 

[禁忌] 

1.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少吃生冷及油腻难消化的食品。 

2.服药期间要保持情绪乐观,切忌生气恼怒。 

3.火郁证者不适用,主要表现为口苦咽干、面色红赤、心中烦热、胁胀不眠、大便秘结。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本品不宜长期服用,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 

7.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名 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如有问题可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系 


国家药监局公告 修订人血白蛋白注射剂说明书

2025年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人血白蛋白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5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人血白蛋白注射剂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5年4月8日前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 

人血白蛋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包含: 

上市后监测到人血白蛋白注射剂的下列不良反应/事件: 

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各种反应:发热、寒战、胸部不适、畏寒、虚弱、水肿、疼痛、胸痛、注射部位皮疹、注射部位肿胀、注射部位痛; 

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荨麻疹、斑丘疹、丘疹、红斑、水疱、瘙痒、多汗、皮肤肿胀、紫癜、血管性水肿; 

呼吸系统、胸及纵隔:呼吸困难、呼吸急促、血氧饱和度降低、咳嗽、喉水肿、哮喘、肺水肿; 

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口腔感觉异常、消化道出血; 

免疫系统:超敏反应、类过敏反应、速发严重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心脏器官:心悸、心动过速、心律失常、房颤、心动过缓、心力衰竭、心肌梗死;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震颤、感觉减退、味觉障碍、嗜睡、昏迷、晕厥、意识丧失; 

血管与淋巴管:潮红、发绀、苍白、四肢发冷、低血压、高血压、静脉炎; 

精神类:烦躁不安、抽搐、精神障碍、意识模糊状态、失眠、激越; 

肝胆系统:肝功能异常; 

肾脏及泌尿系统:血尿、少尿、尿失禁、肾功能损害; 

血液及淋巴系统:溶血症。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不良反应】项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 

 

国家药监局公告 修订天麻制剂、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和喘舒片等药品说明书

2025年1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天麻制剂、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和喘舒片等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6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天麻制剂(包括片剂、胶囊剂和丸剂)、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和喘舒片、情安喘定片、肺气肿片、止喘灵气雾剂等药品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5年4月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 1 

天麻丸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项应当包括: 

本品含附子(黑顺片),运动员慎用。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天麻制剂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 

胃肠系统:口干、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胃部不适、便秘等,有肝功能异常的个案报告。 

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瘙痒等。 

神经系统及精神类反应:头晕、头痛、嗜睡、失眠等。 

全身性反应:虚弱、过敏反应、发热等,有过敏性休克个案报告。 

其他:有胸闷、心悸、面部水肿、血压升高等病例报告。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若出现畏寒、心率异常、血压下降、呼吸困难、发绀等 症状即应当停服,迅速去医院就诊。 

2.忌寒凉及油腻食物。 

3.本品宜饭后服用。 

4.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其他泻火及滋补性中药。 

5.热痹者不适用,主要表现为关节肿痛如灼、痛处发热、疼痛窜痛无定处,口干唇燥。 

6.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 

7.孕妇慎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注:如现行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附件 2 

天麻胶囊、天麻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项应当包括: 

本品含附子(黑顺片),运动员慎用。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天麻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口干、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胃部不适、便秘、皮疹、瘙痒、头晕、头痛、嗜睡、失眠、虚弱、过敏反应、发热、胸闷、心悸、面部水肿、血压升高等,有肝功能异常及过敏性休克等个案报告。 

三、【禁忌】项应当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修改为: 

1.若出现畏寒、心率异常、血压下降、呼吸困难、发绀等症状即应当停服,迅速去医院就诊。 

2.忌寒凉及油腻食物。 

3.本品宜饭后服用。  

4.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其他泻火及滋补性中药。 

5.热痹者不适用,主要表现为关节肿痛如灼、痛处发热、疼痛窜痛无定处,口干唇燥。 

6.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 

7.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8.服药7天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 

9.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10.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注:如现行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附件 3  

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复方石韦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 

胃肠系统:恶心、呕吐、口干、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便秘等。 

皮肤:皮疹、瘙痒、荨麻疹、潮红等。 

各类神经系统:头晕、头痛、嗜睡、手指麻木等。 

其他:乏力、胸部不适、心悸、呼吸困难、过敏反应等。 

二、【禁忌】项应当包括: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服药期间忌烟、酒及油腻、辛辣食物。 

2.素体虚寒者慎用。 

3.过敏体质者慎用。 

4.服药期间多饮水,避免劳累。 

5.目前尚无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的研究资料。 

(注:如现行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附件 4            

喘舒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应当包括: 

本品含升华硫及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不建议长期使用,不得超说明书剂量使用。运动员慎用。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1.心血管系统:心悸或者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等,有血压升高的个案报告。 

2.精神及神经系统:震颤、头晕、抽搐或者痉挛等,有失眠的个案报告。 

3.消化系统:口干、恶心、胃灼热、呕吐、腹泻、腹痛等。 

4.其他:皮疹、乏力、多汗、胸闷等。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2.儿童禁用。 

3.下尿路梗阻患者禁用。 

4.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禁用。 

5.本品含升华硫(硫磺),阴虚火旺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应当包括: 

1.本品是中西药复方制剂,含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盐酸双氯氨醇),应当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与本品相同或者类似组分的其他药品。使用时应当参照盐酸克仑特罗药品说明书的禁忌及注意事项等安全性信息。 

2.高血压、心脏疾病(心功能不全、心律不齐等)患者慎用。 

3.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运动员慎用。 

5.本品为处方药,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不建议长期使用,不得超说明书剂量使用。 

6.本品含有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故应当注意: 

(1)用药期间应当注意监测血清钾:曾有服用β2受体激动剂导致血清钾含量降低的报道,与黄嘌呤类药物、甾体类药物及利尿剂合并使用时应当注意低钾血症;低氧血症时,血清钾的降低对心脏节律的影响更大,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  

(2)注意药物相互作用:①β受体激动剂、抗胆碱能药、黄嘌呤衍生物(茶碱)和皮质类固醇可能会增强盐酸克仑特罗的作用和不良反应。②β受体阻滞剂对盐酸克仑特罗有拮抗作用。③正接受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或三环类抗抑郁药治疗的患者,应当谨慎使用β2受体激动剂,因为β2受体激动剂活性可能被加强。④吸入卤代麻醉药如氟烷、三氯乙烯和安氟醚可增加β2受体激动剂致心律失常作用。 

(3)避免药物过量:盐酸克仑特罗长期使用或者过量使用时,可致心律不齐或者心力衰竭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特别注意。 

(4)据报道,动物实验(大鼠)中,孕后期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后,子宫平滑肌收缩受到抑制,从而引起分娩延迟。盐酸克仑特罗对胎儿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孕妇应当避免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可经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五、特殊人群用药应当包括: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含盐酸克仑特罗,孕妇应当避免使用本品。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儿童用药】  

儿童禁用。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慎用。 
 

附件 5 

情安喘定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应当包括: 

本品含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不建议长期使用,不得超说明书剂量使用。运动员慎用。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1.心血管系统:心悸或者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等,有血压升高的个案报告。 

2.精神及神经系统:震颤、头晕、抽搐及或痉挛等,有失眠的个案报告。 

3.消化系统:口干、恶心、胃灼热、呕吐、腹泻、腹痛等。 

4.其他:皮疹、乏力、多汗、胸闷等。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2.儿童禁用。 

3.下尿路梗阻患者禁用。  

4.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应当包括: 

1.本品是中西药复方制剂,含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盐酸双氯氨醇),应当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与本品相同或者类似组分的其他药品。使用时应当参照盐酸克仑特罗药品说明书的禁忌及注意事项等安全性信息。 

2.高血压、心脏疾病(心功能不全、心律不齐等)患者慎用。 

3.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运动员慎用。 

5.本品不建议长期使用,不得超说明书剂量使用。 

6.本品含有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故应当注意: 

(1)用药期间应当注意监测血清钾:曾有服用β2受体激动剂导致血清钾含量降低的报道,与黄嘌呤类药物、甾体类药物及利尿剂合并使用时应当注意低钾血症;低氧血症时,血清钾的降低对心脏节律的影响更大,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 

(2)注意药物相互作用:①β受体激动剂、抗胆碱能药、黄嘌呤衍生物(茶碱)和皮质类固醇可能会增强盐酸克仑特罗的作用和不良反应。②β受体阻滞剂对盐酸克仑特罗有拮抗作用。③正接受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或者三环类抗抑郁药治疗的患者,应当谨慎使用β2受体激动剂,因为β2受体激动剂活性可能被加强。④吸入卤代麻醉药如氟烷、三氯乙烯和安氟醚可增加β2受体激动剂致心律失常作用。 

(3)避免药物过量:盐酸克仑特罗长期使用或者过量使用时,可致心律不齐或者心力衰竭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特别注意。 

(4)据报道,动物实验(大鼠)中,孕后期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后,子宫平滑肌收缩受到抑制,从而引起分娩延迟。盐酸克仑特罗对胎儿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孕妇应当避免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可经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五、特殊人群用药应当包括: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含盐酸克仑特罗,孕妇应当避免使用本品。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儿童用药】 

儿童禁用。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慎用。 
 

附件 6 

肺气肿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应当包括: 

本品含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切勿超说明书剂量使用。运动员慎用。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1.心血管系统:心悸或者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等,有血压升高的个案报告。 

2.精神及神经系统:震颤、头晕、抽搐或者痉挛等,有失眠的个案报告。 

3.消化系统:口干、恶心、胃灼热、呕吐、腹泻、腹痛等,有药物性肝损伤的个案报告。 

4.其他:皮疹、乏力、多汗、胸闷等。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2.下尿路梗阻患者禁用。 

3.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应当包括: 

1.本品是中西药复方制剂,含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盐酸双氯氨醇),应当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与本品相同或者类似组分的其他药品。使用时应当参照盐酸克仑特罗药品说明书的禁忌及注意事项等安全性信息。 

2.高血压、心脏疾病(心功能不全、心律不齐等)患者慎用。 

3.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运动员慎用。 

5.本品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故应当注意: 

(1)用药期间应当注意监测血清钾:曾有服用β2受体激动剂导致血清钾含量降低的报道,与黄嘌呤类药物、甾体类药物及利尿剂合并使用时应当注意低钾血症;低氧血症时,血清钾的降低对心脏节律的影响更大,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 

(2)注意药物相互作用:①β受体激动剂、抗胆碱能药、黄嘌呤衍生物(茶碱)和皮质类固醇可能会增强盐酸克仑特罗的作用和不良反应。②β受体阻滞剂对盐酸克仑特罗有拮抗作用。③正接受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或者三环类抗抑郁药治疗的患者,应当谨慎使用β2受体激动剂,因为β2受体激动剂活性可能被加强。④吸入卤代麻醉药如氟烷、三氯乙烯和安氟醚可增加β2受体激动剂致心律失常作用。 

(3)避免药物过量:盐酸克仑特罗长期使用或者过量使用时,可致心律不齐或者心力衰竭等严重不良反应,应特别注意。 

(4)据报道,动物实验(大鼠)中,孕后期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后,子宫平滑肌收缩受到抑制,从而引起分娩延迟。盐酸克仑特罗对胎儿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孕妇应当避免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可经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五、特殊人群用药应当包括: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含盐酸克仑特罗,孕妇应当避免使用本品。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儿童用药】 

尚无本品在儿童中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资料,儿童不建议使用。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慎用。
 

附件 7 

止喘灵气雾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应当增加: 

本品含盐酸克仑特罗、洋金花总生物碱,切勿超说明书剂量使用。运动员慎用。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1.心血管系统:心悸或者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等,有血压升高的个案报告。 

2.精神及神经系统:震颤、头晕、抽搐或者痉挛等,有失眠的个案报告。 

3.消化系统:口干、恶心、胃灼热、呕吐、腹泻、腹痛等。 

4.其他:皮疹、乏力、多汗、胸闷、排尿困难等。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2.孕妇、儿童禁用。 

3.外感及痰热咳喘者禁用。 

4.青光眼、下尿路梗阻患者禁用。 

5.高血压及心动过速患者禁用,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患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应当包括: 

1.本品是中西药复方制剂,含化学药组分盐酸克仑特罗(盐酸双氯氨醇),应当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与本品相同或者类似组分的其他药品。使用时应当参照盐酸克仑特罗药品说明书的禁忌及注意事项等安全性信息。 

2.本品含毒性中药材提取物洋金花总生物碱,具阿托品样作用,应当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与本品相同或者类似组分的其他药品。 

3.本品不可与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合用。 

4.心脏疾病(心功能不全、心律不齐等)患者慎用。 

5.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6.运动员慎用。 

7.本品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故应当注意: 

(1)用药期间应当注意监测血清钾:曾有服用β2受体激动剂导致血清钾含量降低的报道,与黄嘌呤类药物、甾体类药物及利尿剂合并使用时应当注意低钾血症;低氧血症时,血清钾的降低对心脏节律的影响更大,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 

(2)注意药物相互作用:①β受体激动剂、抗胆碱能药、黄嘌呤衍生物(茶碱)和皮质类固醇可能会增强盐酸克仑特罗的作用和不良反应。②β受体阻滞剂对盐酸克仑特罗有拮抗作用。③正接受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或者三环类抗抑郁药治疗的患者,应当谨慎使用β2受体激动剂,因为β2受体激动剂活性可能被加强。④吸入卤代麻醉药如氟烷、三氯乙烯和安氟醚可增加β2受体激动剂致心律失常作用。 

(3)避免药物过量:盐酸克仑特罗长期使用或者过量使用时,可致心律不齐或者心力衰竭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特别注意。 

(4)据报道,动物实验(大鼠)中,孕后期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后,子宫平滑肌收缩受到抑制,从而引起分娩延迟。盐酸克仑特罗对胎儿的安全性尚不明确。盐酸克仑特罗可经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五、特殊人群用药应当包括: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应当停止哺乳或者停药。 

【儿童用药】 

儿童禁用。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慎用。
 





优秀药师——赵润年

赵润年,男,硕士研究生,主任药师,陕西富平人,1991年毕业于西安医科大学药学专业,在渭南市中心医院药剂科工作30余年,从药房调剂药师做起,兢兢业业,长期从事药品调剂管理工作、药剂科管理、科室职工三基培训、处方评价及药品信息收集、药品质量规范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等工作。现任渭南市中心医院纪委委员,药剂支部书记,药剂科主任,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抗感染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兼任渭南市临床药学质控中心主任、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医院药学专委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药理学会用药安全与药物评价专委会常务委员、陕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理事、陕西省药学科普专委会常务委员、陕西省药理学会临床药理学专委会委员、陕西省药学会医院药学专委会委员、陕西省药学会药事管理专委会委员、陕西省药学会药物经济学专委会委员、陕西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质控中心委员。 

擅长呼吸系统疾病、感染疾病相关药物的剂量调整、疗效评价、不良反应识别、注意事项等。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与编写《临床合理用药指南》、《内分泌系统合理用药》等专著。

主要业务工作及业绩

1.药品采购供应工作和药剂科管理工作

赵润年在担任住院药房主任期间,能以身作则,扑在一线,强化学习氛围。他组织药房工作人员学习《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组织修订住院药房人员岗位职责、调剂制度、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卫生制度、药品养护管理规范、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等。强化药房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调剂操作规程,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剂每种药品,为患者进行用药指导,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他组织完成修订药剂科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争取医院支持,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将药库分为常温库、阴凉库与冷藏库,保障药品储存质量。加强购进药品的保管和养护工作,使药品入库、验收流程更合理、更科学。

他善于学习,不断优化和改善药品管理策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药品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规定,做到药品有计划、合理、科学地供应。

2.临床药学工作

2017年他开始负责医院临床药学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促进自己能做好医院药学服务工作,在医院领导支持下,他先后3次在西京医院药剂科进修学习,完成了临床药师规范化系列培训。他把学习到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借鉴到他们医院临床药学管理工作中,他不断探索如何加强临床药师绩效考核,如何加强临床药师与临床科室的合作、交流、沟通,更好的促进医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发挥每一个临床药师的作用,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

他能坚持参加临床药师查房与会诊工作,与临床医师共同为患者制定用药方案、评价药品疗效、识别药品不良反应、为患者提供用药教育、为医生与护士提供合理用药信息。

为加强药师与临床沟通,他组织制定了临床科室合理用药联络员制度,对医院临床科室实现了合理用药联络员全覆盖,每月定期向联络科室反馈药事管理、合理用药相关指标,包括抗菌药物、国家基本药物、重点监控品种使用情况、输液强度、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合理用药文件执行情况、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完成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上报情况及处方医嘱点评中存在问题等并记录。

他组织筹备开设医院咳喘药学门诊,依托咳喘药学门诊增设了慢病药学门诊,临床药师每周一到周五为门诊患者提供用药指导,使药学服务得以延伸,直接面向患者提供药学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是积极响应国家医改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重要探索。

他作为医院纪委委员,参加医院合理用药的督导和约谈工作,能及时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中、省、市及院纪委下发的关于行风及作风建设相关文件,做到警钟常鸣、防微杜渐,要求科室人员办事讲规矩,做事讲原则,唯事唯规不唯人。

3.静脉输液配制中心工作

作为静配中心的管理者,他能沉下心来,带领静配中心团队改变作风,优化工作流程,狠抓环节质量,静配中心的工作得到了业务所覆盖临床科室的认可,既提高了配液质量,保障了患者用药安全,又节省了临床科室人力资源及耗材。

他组织制定了《渭南市中心医院临床与肠外营养治疗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规范要求审核、配置全肠外营养液,并对各临床科室进行培训辅导,使得术后患者的平均住院日与住院费用明显减少,并发症发生率大幅下降。

在他的带领下,充分发挥静配中心的工作优势,逐步把全院的细胞毒药品和部分抗生素纳入配置范围,使临床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保障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我们相信在后续开展的业务中,这一好处也会惠及全院各个临床科室。

4.加强科室药师培训及带教工作

他参加组织科室员工学习国家药品政策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评估。组织临床药师为临床科室进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宣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凝抗栓药物合理使用、静脉输液管理制度及住院患者使用情况、营养支持治疗、液体管理、肠外营养处方设计等40余次。

作为渭南市临床药学质控中心主任,为促进全市合理用药工作,他参与组织临床药师30余次走进基层讲解精麻药品、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不良反应的上报以及集采政策执行经验分享,并现场指导基层医院临床合理用药。

赵润年从事医院药学工作35年,获得了多项荣誉奖励。2018年度被评为渭南市中心医院先进个人、渭南市卫生健康委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2020年度被评为陕西省执业药师协会优秀执业药师、2021年度被评为渭南市中心医院优秀党务工作者、渭南市中心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陕西省保健学会药学服务专委会先进工作者,2022年度被评为陕西省保健学会药学服务专委会先进工作者。《2009-2011渭南市11家医院抗糖尿病药物应用分析》获得了渭南市中心医院优秀论文奖。

 




 

《药患沟通》一书出版

由我会副会长张抗怀主任药师主编、我会名誉会长杨世民教授主审、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组织策划的系列丛书之一《药患沟通》于近日正式出版。

《药患沟通》内容包括了药患沟通理论与社会学基础、一般沟通技巧、不同工作场景的沟通,包括门诊药房、医院病区、应急沟通、用药咨询、慢病管理、药物临床研究、药师与特殊人群、用药损害和药患纠纷沟通等篇章。参编人员为西安交通大学第一、第二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唐都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13家单位的37位临床药师或者医院药事管理工作者,他们对于药患沟通有着切身的体会和理解,突出不同情景下沟通的特点和差异,在编写过程中,充分借鉴医护人员和其他行业的相关研究理论和成果,顺应医疗环境的发展趋势,体现了药患沟通的新形式和新方向。

本书是面向广大医药工作人员者推出的“健康中国,和谐医疗”丛书,随着药学服务理念在我国的不断深化,药师与患者的关系愈发密切,《药患沟通》一书可以成为药师日常工作的重要参考,促进药师专业服务能力与沟通技巧的提升,增加药患之间的信任与理解,维护和谐医疗环境,为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一、武汉杨红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2023年9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武汉杨红林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武汉杨红林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涉案产品,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1月,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临沂市李振华诊所违法购进药品案。2023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李振华诊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荆防颗粒等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2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2023年11月,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中药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2024年5月,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5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总陈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郭某某无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案。2023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某某租住的某茶艺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24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郭某某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药监局通告 1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2025年1月24日,国家药监局关于1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5年第7号)。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7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0家企业生产的1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

2025年1月16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

该《通知》称,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为做好上述行政法规修改后相关工作衔接落实,按照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3项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程序备案。

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衔接。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取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后,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无需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取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发布前,备案资料参照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备案试点工作要求执行,提交资料即完成备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有效排查处置风险隐患,确保放得开、管得好。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评价等手段,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2025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情况

截至2025年1月底,全国拥有执业药师814,106人,环比减少177人,平均每万人口拥有执业药师5.8人。

具体分布如下:药品零售企业741,199人占91.0%;药品批发企业41,843人;药品生产企业5,315人;医疗机构25,488人;其他领域261人。

 

2025年1月陕西省执业药师情况

截止 2025 年1月底,陕西省累计在注册有效期内人数为 26784人,执业类别:药学 14165人,中药学 11494人,药学与中药学 1125人;执业范围:药品生产企业 22人,药品批发企业 1265人,药品零售企业 24804人, 医疗机构 688人,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5人。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内容问答

为了便于广大执业药师学习,我会专家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拟了19个思考题,采用问答的形式对该法规内容予以解答,供执业药师学习参考。

一、思考题

1.简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2.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由何部门负责?

3.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网络销售范围  

5.国家药监局《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规定禁止在网上销售的药品有哪些?

6.简述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7.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8.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药品有何规定?

9.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配送药品有何要求?

10.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哪些内容?

11.简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药品的规定

12.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13.第三方平台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何管理职责?

1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15.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6.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如何处理?

17.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的,如何处罚?

18.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19.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企业信息如何处罚?

二、参考答案

1. 简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由何部门负责?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3.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4. 简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网络销售范围

答:《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该管理办法明确: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药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

5. 国家药监局《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规定禁止在网上销售的药品有哪些?

答:《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包含两大类药品,一是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二是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1) 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2) 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共涉及43个品种:  

地高辛、丙吡胺、奎尼丁、哌唑嗪、普鲁卡因胺、普罗帕酮、胺碘酮、奎宁、氨茶碱、胆茶碱、异丙肾上腺素、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拉莫三嗪、水合氯醛、达比加群酯、华法林、替格瑞洛、西洛他唑、扑米酮、碳酸锂、异氟烷、七氟烷、恩氟烷、地氟烷、秋水仙碱、米非司酮、复方米非司酮、环丙孕酮、卡前列甲酯、雌二醇、米索前列醇、地诺前列酮、法罗培南、夫地西酸、伏立康唑、利奈唑胺、奈诺沙星、泊沙康唑、头孢地尼、伊曲康唑、左奥硝唑、头孢泊肟酯

6. 简述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答: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7.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答: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8.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药品有何规定?

答: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9.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配送药品有何要求?

答: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10.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哪些内容?

答: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 简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药品的规定

答: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12. 简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药品的规定

答: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13. 第三方平台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何管理职责?

答: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3)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4)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5)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等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16.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如何处理?

答: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经营等活动。

17.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的,如何处罚?

答: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8.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企业信息如何处罚?

答: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企业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出题:杨世民)



肿瘤患者如何应对流感

春季到来,万物复苏,但同时也是流感高发季节。对于肿瘤患者这一特殊群体而言,预防和应对流感尤为重要。肿瘤患者由于自身免疫力较弱,感染流感的风险更高,一旦感染,病情可能更严重,甚至可能影响肿瘤治疗的进程。以下是药师为肿瘤患者提供的贴心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流感。




总之,肿瘤患者在流感高发季节需要特别注意预防流感,一旦感染,应及时就医并接受规范治疗。通过科学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流感对肿瘤患者的影响,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疾病。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学部  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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